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进入专业监管仓库并纳入规范监管的棉花(以下简称监管棉花)的公证检验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保证监管棉花数量、质量客观准确,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包括:入库重量检验(以下简称重量检验)、逐包抽取品质检验样品(以下简称取样)和品质检验样品的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品质检验)。
第二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全国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工作,并按照统一检验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质量考核、统一经费核算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具体承担监管棉花公证检验任务。
第三条 中纤局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提供的专业监管仓库及监管棉花入库申报情况,统一组织实施监管棉花公证检验的重量检验、取样以及品质检验工作。
第四条 监管棉花加工企业、货权人和专业监管仓库,承担监管棉花公证检验重量检验、取样工作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在库机构),以及承担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品质检验的实验室(以下简称仪器化公检实验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严禁无资质企业加工的棉花冒充有资质企业的棉花进入专业监管仓库,并申报公证检验。
第二章 监管棉花的收购和加工要求
第六条 监管棉花的加工企业在收购籽棉时,要严格执行按质论价、分等分级、"一试五定"的规定,对收购的超水棉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对收购的籽棉按等级分垛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清除异性纤维,把好籽棉收购质量关。
第七条 监管棉花的加工企业在加工籽棉时,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并按轧花工艺流程规范加工。不得将高等级籽棉与低等级籽棉掺混加工;不得将不同产地的籽棉掺混加工;不得将不同采摘方式的籽棉掺混加工。喂花环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异性纤维混入。
第八条 监管棉花的加工企业在对皮棉打包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单个棉包重量应当控制在227±10公斤范围内;棉包包装物料应当符合GB 6975-2013《棉花包装》国家标准规定;取样口应当采用三面刀口切割,且深度满足取样要求;打包切割后的样品应当完整保留在棉包上,棉布捆扎包装的棉包的样品切割口应进行缝合处理。
第九条 监管棉花的加工企业在打印棉包条码时,必须真实、准确。其中,加工单位、企业代码应当与中纤局公布名单一致,生产日期、加工类型、包号等初始信息应当与实际相符。条码卡(三联)应完整悬挂于棉包两侧,不得擅自撕下其中任何一联。
对条码打印过程中出现的缺失、重号、漏号、模糊等问题,监管棉花加工企业应及时与设备销售企业协调解决;已运抵专业监管仓库的棉花若发生上述问题,加工企业必须配合专业监管仓库和在库机构及时核对并在库妥善解决。
棉布包装棉包上的条码卡,要用结实的棉线∏形缝制方式分别固定在两侧包头的左上角。
塑料包装棉包上的条码卡,要用结实的棉线、细铁丝或不干胶以缝制或粘贴的方式分别固定在两侧包头的左上角。
第十条 监管棉花的加工企业在对棉包刷唛时,应当符合《棉花 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GB 1103.1-2012)国家标准"包装及标志"相关规定,并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晰(需经仪器化公检实验室品质检验出具结果的质量标识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 严禁棉花加工企业在切割样品、打印条形码环节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伪造条码信息,严禁更换或涂改唛头。
第三章 监管棉花的报验与入库要求
第十二条 监管棉花存入专业监管仓库,采取预约方式,入库报验以加工批为单位受理,并执行交易市场规定的监管棉花入库预约流程。
第十三条 加工批是指同一籽棉大垛、同一条生产线加工的棉花。同一加工批的棉包数量,原则上新疆应为186包或93包,内地应为120包或60包,数量不足的可据实组批。不同采摘方式、不同包装材质的成包皮棉应当分开组批。
第十四条 棉花入库货权人应提前向监管棉花拟进入的专业监管仓库提供《加工批组批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并在棉花运至专业监管仓库时向仓库提供《监管棉花公证检验申请表》(见附表1,纸质、电子版各一份)。
《加工批组批信息汇总表》由加工企业棉包条码信息管理系统生成。
在监管棉花入库前24小时内,在库机构通过交易市场"全国棉花加工检验综合数据平台"下载棉花入库货权人报验信息(电子版)。棉花入库货权人不得修改已完成下载的报验信息。
第十五条 对报验材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或提供的电子文件格式不正确的,专业监管仓库要及时通知棉花入库货权人改正并重新预约。
第十六条 棉花入库货权人应以加工批为单位,按照入库预约确认的时间,将监管棉花组批装车、集中发运到库。
装车和卸车放置时,应尽量采用对排码包方式,即棉包唛头朝外码放。
第十七条 监管棉花入库时,专业监管仓库须按照棉花入库货权人入库前的报验材料及相关电子文件进行入库验收,并确保上述材料完整无误,且与实物一致。
为提高入库效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专业监管仓库的入库验收工作可与在库机构的重量检验和取样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监管棉花到库后,在库机构依据棉花入库货权人向专业监管仓库提供的报验材料,以加工批为单位(即同一加工批的棉花已经全部到库)对棉包实物唛头进行核对。核对内容包括:棉包条码卡完整、清晰,与唛头信息一致。核对无误的方可进行重量检验和取样工作。
下列情况,要暂停相应加工批的重量检验和取样工作,如实记录并经在库机构专业监管仓库共同签字确认后,由专业监管仓库及时通知棉花入库货权人在24小时内予以改正。
(一)报验材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或提供的电子文件格式不正确;
(二)棉包条码卡不完整、不清晰;
(三)棉包条码卡无法扫描;
(四)存在严重污染、水渍(冰块)、雨淋、火烧、霉变、炸包;
(五)外包装材质不符合包装标准规定等。
其中,针对上述棉包条码卡出现异常的情况,由在库机构监督专业监管仓库和加工企业共同补挂合格条码卡,并做好相应登记。
对改正后重新核对无误或经过妥善处理的棉花,由在库机构商专业监管仓库重新安排重量检验和取样工作。未按规定改正的棉花,要予以剔除。
同一加工批中如混入其他加工批次的棉包,应直接予以剔除。
第十九条 专业监管仓库负责提供满足在库机构进行重量检验、取样所需要的工作场地、设施及人员。包括:
(一)提供重量检验、取样的运作场地,待检验棉包以4层8包或3层6包为一个单元按批在同一场地集中码放;
(二)配备计量检定合格的电子地磅(具有打印功能)、棉包皮重称量设备(量程、精度均符合要求)、棉包回潮率检测装置、棉花杂质分析机和棉包条码卡补打装置,有关仪器设备应提供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配备满足重量检验、取样进度要求的装卸设备、复包(缝包)设备和人员;
(四)提供能够防止样品遭雨淋、污染的存放场地,并防止样品丢失;
(五)做好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在库机构每个检验日填写《专业监管仓库配合公检情况记录表》(见附表2),双方签字确认。出现因专业监管仓库配合能力不足影响检验进度的情况,由在库机构上报中纤局,中纤局反馈交易市场处理。
第四章 公证检验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包括入库重量检验、取样和品质检验。重量检验、取样工作在专业监管仓库完成,品质检验工作在仪器化公检实验室完成。
第二十一条 在库机构应在监管棉花到库过磅后,及时完成重量检验、取样及重量检验结果(公定重量)上传工作。重量检验完成时限要求:提高1天完成的比例,压缩2天完成的比例,做到基本不发生3天完成的情况。
样品交接完成时限要求:监管棉花到库过磅后48小时内,仪器化公检实验室应与在库机构完成样品交接。
仪器化公检实验室应在样品交接后,及时完成品质检验及品质检验结果发布工作。品质检验完成时限要求:提高3天完成的比例,压缩4天完成的比例,做到基本不发生5天完成的情况。
监管棉花到库后,如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补挂条码卡情况除外)、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以及因不可抗因素导致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监管棉花公证检验的重量检验、取样工作,原则上按照"边入库、边公检"(即过磅、卸车、取样、测水、码垛、回皮、测杂)的流程进行。
在非集中入库时期,中纤局将根据入库预约情况,合理安排在库机构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库机构要建立健全在库公检工作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中纤局的相关规定,保证出具的监管棉花重量检验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仪器化公检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中纤局的相关规定,保证出具的监管棉花品质检验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 中纤局按监管棉花加工批次将重量检验、品质检验的完整公证检验结果,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交易市场。
第五章 重量检验
第二十六条 监管棉花公证检验的重量检验项目包括:毛重、皮重、净重、回潮率、含杂率、公定重量。
第二十七条 毛重检验采取逐批整车过磅方式称重,不得混批称重。混批次装载的,应先挑包整理批次,然后再逐批过磅称重。称重记录、空车回皮的全过程由在库机构和专业监管仓库工作人员共同承担并签字确认,并填写《棉花衡重检验单》。
第二十八条 皮重检验可以使用企业自带的包装物(皮重),但用于检验的包装物应当完整并与进库棉包包装材质相同;也可以由在库机构通过开包进行皮重检验。
第二十九条 在棉包按批过磅称重、卸车后,随机选取该批棉包数量10%的样品测试回潮率,并填写《棉花回潮率检验单》。
回潮率检验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用于回潮率检验的棉包应当具有代表性,不允许抽取号码相连的棉包检验回潮率。严禁有选择性地挑取条码在线回潮率高或低的棉包检测回潮率。
遇有天气状况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应暂停检验;若棉花货权人要求立即检验的,应详细记录并经棉花货权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继续检验。
专业监管仓库应对在库机构回潮率检验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条 杂质检验样品应当和品质检验样品同时抽取,每10包抽取1包形成一个总重量不少于600克的杂质项目检验样品,依据《原棉含杂率试验方法》(GB/T 6499-2012)国家标准进行含杂率检验,填写《棉花含杂率检验单》。不得采取估验方式进行杂质检验。
专业监管仓库应对在库机构含杂率检验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库机构检验人员填写《监管棉花公证检验重量检验结果汇总表》(见附表3),同时粘贴过磅单打印小条备查,并确保准确无误。
专业监管仓库须在《监管棉花公证检验重量检验结果汇总表》上签字,以示对在库机构公定重量检验结果的确认。
第三十二条 重量检验工作完成后,在库机构应及时将重量检验数据通过"中纤局监管棉花公证检验管理软件"上传中纤局,并将入库报验材料及重量检验原始单据装订成册,以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在库机构应对重量检验及取样完成的棉包加盖验讫印章,棉布包装的加盖在棉包包身和包头,塑料包装的棉包加盖在不干胶标签上。
印章内容包括:验讫、在库机构代码和棉花属性。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6cm。印章的第一行是"监管棉花"字样,第二行是在库机构代码,第三行是"验讫"字样。
第六章 取样
第三十四条 在库机构必须在卸车后、上垛前逐包单面取样(棉包另一侧的样品不扦、留下备查)。取样时要保持自动切割样品的尺寸、形状不变(长260㎜、宽105㎜或124㎜),即样品为长方形且平整不乱,且每个样品的重量应控制在125至150克范围内,符合品质检验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每个样品应按照纵向、平整要求从棉包上取下,连同合格条码卡(含在库补打的条码卡)的检验机构联逐一装入样品包装小袋中。取样过程中要保证样品、条码卡一一对应,条码卡能够有效识读。
在库机构须对装有样品和条码卡的包装小袋逐一清点无误后,按加工批集中装入品质检验样品包装袋。
第三十六条 品质检验样品包装袋中需放入已填写企业名称、加工批号、公检实验室名称、样品数量和包装袋编号的《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品质检验样品交接卡》(以下简称样品交接卡,见附表4)。
第三十七条 品质检验样品包装袋由仪器化公检实验室提供,必须为棉布材料,并印有"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专用样品袋"字样和包装袋编号。
样品包装小袋由在库机构提供,要求为质量较好、透明度高的塑料小包装袋。
第三十八条 每个品质检验样品包装袋内的样品必须属于同一个加工批,不得混入其他加工批的样品。样品交接前,品质检验样品包装袋按加工批集中存放。
第三十九条 取样完成后,在库机构样品交接人员应填写《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品质检验样品交接单》(以下简称样品交接单,见附表5),一式二份,一份由在库机构留存,一份由仪器化公检实验室留存。样品交接单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七章 样品交接验收和品质检验
第四十条 仪器化公检实验室应派样品管理人员到专业监管仓库与在库机构取样人员进行样品交接,对在库机构的取样工作是否规范进行检查,并按照样品交接单核对以下项目:
(一)样品袋数、样品交接卡、加工批号是否与样品交接单相符;
(二)样品交接单和样品交接卡填写是否规范、真实、准确。
同一加工批的样品应一次完成交接。发现含有不符合要求的样品的加工批,整批样品不得交接。
第四十一条 仪器化公检实验室应在样品到达实验室后进行样品验收,用手持扫码装置逐样扫描核查以下项目:
(一)每个样品是否夹有条码卡;
(二)条码卡打印是否正确、清晰;
(三)逐样扫描核查条码卡能否识读、是否有重复或混有其他加工批的条码;
(四)样品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五)样品交接单人员签字是否完整。
对不符合品质检验要求的样品,应立即协调在库机构核对、重新抽样。
第四十二条 样品交接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样品外观形态不受破坏,防止样品雨淋、污染和丢失等。
在库机构取样人员取样时,或在库机构取样人员与仪器化公检实验室样品管理人员交接样品时,或仪器化公检实验室样品管理人员运输样品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异性纤维混入。
第四十三条 品质检验样品不退样,每批样品按100%比例保存10天,留样用于监督抽验、复检和上级机构检查。
第四十四条 仪器化公检实验室对监管棉花进行品质检验时,按照中纤局制定发布的现行《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规程》执行。
第八章 复检
第四十五条 监管棉花入库货权人对公证检验公定重量、品质结果有异议,且提供相关检验结果的,可向交易市场提交复检意向书,交易市场审核确认后将复检意向提交中纤局,中纤局指定复检机构并通过交易市场反馈复检申请方。符合上述条件的复检申请方可在收到公证检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复检机构申请一次入库复检。
监管棉花出库货权人(指向交易市场提交棉花出库手续的货权人)购买的监管棉花,在贸易流转过程中始终以公证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且批次完整的,其对公证检验公定重量、品质结果有异议,且提供相关检验结果的,可向交易市场提交复检意向书(若出库复检意向涉及的监管棉花不是通过交易市场交易平台购买,还应同时提供棉花自入库起历次货权变更的购销合同,且合同内均应明确购销双方同意按公证检验结果结算),交易市场审核确认后将复检意向提交中纤局,中纤局指定复检机构并通过交易市场反馈复检申请方以及入库货权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复检申请方可在棉花到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复检机构申请一次出库复检。
复检申请方通过交易市场预缴复检费用,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复检申请方向指定复检机构提交《监管棉花复检申请单》(见附件6),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复检申请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复检项目:公定重量、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
监管棉花入库货权人或出库货权人如对异性纤维定性检验结果进行投诉的,中纤局可安排进行一次异性纤维定性检验结果复核。
第四十八条 由入库货权人提出的复检原则上只对留样进行,不再重新取样。对复检申请方反映可能因样品不符造成复检结果与实物有较大差异的,复检申请方可向复检机构申请重新取样,由复检机构在仓库协助下重新取样,抽样比例不得低于10%。
入库货权人可在现场监督复检过程,未派代表到达复检现场的,视同认可复检程序和结果。
第四十九条 由出库货权人提出的复检涉及的监管棉花尚未提货的,复检机构在专业监管仓库配合下重新抽样或进行公定重量检验;已提货的,在出库货权人、入库货权人和复检机构确认棉花未被调换、动用(回皮棉包除外)后,由复检机构在出库货权人配合下重新抽样或进行公定重量检验。
出库货权人、入库货权人可在现场监督复检过程。
出库货权人、入库货权人、专业监管仓库已被通知但未派代表到达复检现场的,视同认可复检程序和结果。
出库复检抽样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条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相符的,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费用,否则由公检机构承担。
对于出库货权人提出的复检的检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符的,如涉及的监管棉花是由出库货权人通过交易市场交易平台购买,则由交易市场按照其有关规定处理;如涉及的监管棉花不是通过交易市场交易平台购买,则由交易市场协调棉花入库货权人进行赔付,如协调未果,出库货权人可采取法律手段向入库货权人追偿。
仓库配合复检所发生的搬倒及复包等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第九章 质量问题和举报投诉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在监管棉花公证检验的重量检验、取样以及品质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加工企业,应当交由有管辖权的专业纤检机构依《条例》处理,中纤局将其纳入年度重点监管名单加大监管频次、力度。
发现故意掺混加工机采棉与手摘棉、以及将机采棉标注为手摘棉的行为,交由有管辖权的专业纤检机构依《条例》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在监管棉花公证检验的重量检验、取样以及品质检验过程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存在严重工作质量问题的专业纤维机构,中纤局将暂停其监管棉花公证检验资格,并依据《条例》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在专业监管仓库如发现没有取得加工资格证的加工企业加工的棉花,由中纤局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中纤局欢迎加工企业、棉花货权人、专业监管仓库以及其他人员对在库机构和仪器化公检实验室的工作质量、工作作风等进行监督。中纤局监督举报电话:010-51006258,举报邮箱:jubao@cfi.gov.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特殊棉花(长绒棉、彩棉、大包型皮辊棉等)入库检验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特殊棉花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实施公证检验。
第五十六条 依据监管棉花公证检验的品质检验结果在专业监管仓库进行组批的,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