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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12号
浏览:2542 时间:2019-05-1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7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7日在西宁市城中区美加美超市抽检的经典咸味青稞酥油奶茶(固体饮料)(规格:120g(20g×6袋)/盒、生产日期:2018年9月21日),经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霉菌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

(一)生产环节。

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东市平安区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并询问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50盒,共计18公斤、已销售26盒,共计3.12公斤,库存124盒,共计14.88公斤。因各销售点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售出产品未能召回。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该批次产品采取停止销售、下架召回措施,并及时将相关召回情况和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向监管部门上报。2019年2月22日,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在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之下,对封存的124盒(120克/盒)霉菌超标的"经典咸味青稞酥油奶茶(固体饮料)进行了剪毁无害化处理,杜绝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

(二)经营环节。

西宁市城中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宁市城中区美加美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并询问美加美超市负责人,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企业购进24盒,共计3.09公斤、已销售21盒,共计2.73公斤,库存3盒,共计0.36公斤。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该批次产品采取停止销售、下架召回措施,及时将相关召回情况采取的其他措施及时向监管部门上报。由于该批次产品由零散消费者购买,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所以未能召回已销售产品,封存的3盒不合格产品已就地破形销毁。

三、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